浩蕩兩千年:中國企業公元前7世紀——1869年 - 第2章

吳曉波

郡縣制度:為了保證帝國的穩定,在政治上必須保證中央的人事任命權,避免地方割據勢力的滋生;

尊儒制度:封殺「百家爭鳴」的學術傳統,以實現全民在意識形態上的大統一;

科舉制度:通過公平的考試制度,將優秀人才吸納到體制之內,為我所用;

國有專營制度:在經濟上,實行重要資源的國營化壟斷,以控制國計民生。

這些制度歷經上千年的打磨和探索,日漸趨於精緻完善,在明清時期達到巔峰。正如梁啓超所言:「中國為專制政體之國,天下所聞知也。雖然,其專制政體,亦循進化之公理,以漸發達,至今代而始完滿。」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實在是大一統制度的「故鄉」。

在上述四大基礎性制度中,唯獨「不如人意」的是國有專營化的經濟制度。在長達一千多年的時間裡,中國人始終沒有找到一個與「唯我獨尊」的大一統中央集權政體相適應的、能夠維持長久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歷代多次著名的「變法」,均與此有關——而這也正是本書內在的敘述邏輯。自宋代「王安石變法」失敗之後,中央政府徹底放棄了整體配套體制改革的變革路徑,進入明代之後,轉而實施閉關鎖國的政策,並推廣男耕女織的社會經濟形態,中國的經濟能量向鄉村猛烈下沉。而在同一時間點,西方則走出中世紀,開始了轟轟烈烈的文藝復興、航海大發現、工業革命。歷史的大分流由此而生。



在高度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下,中國的這一部企業史,歸根到底是一部政商博弈史。

當政府為了政權穩定,全面控制了重要的生產資料之後,它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經濟組織,它必然有自己的利益需求,用後世的話講就是「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必然會制度性地壓抑民間工商業。由此,出現了四個非常具備中國特色的「經典困境」。

其一,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楚河漢界」,前者壟斷上游的資源型產業,後者則控制中下游的消費生產領域,中國的市場經濟出現「只有底層,沒有頂層」的奇特景象。

法國年鑑學派的費爾南·布羅代爾是這一規律的揭示者之一。他把市場分為兩類,一類是低級市場,包括集市、店鋪和商販;另一類是高級市場,包括資源性產業、交易所和交易會。在他看來,縱觀各國歷史,「在初級市場這個階梯上,最完善的經濟組織當屬中國,那裡幾乎可以根據確定的地理位置量出市場的數量」。可是,在高級市場上,中國從來實行嚴格的政府管制,不允許自由貿易的存在,「在中國,商人和銀行家不能在受法律保護和受國家鼓勵的公共事業中進行投資……政治等級能夠壓倒其他一切等級。每當資本主義利用機遇有所發展時,總是要被極權主義拉回原地」。4

為了保持壟斷和支配的地位,政權與國有資本集團必然對財富的集中度非常敏感,民間資本因而不被允許做大,所謂的「抑商」政策從來是出於政治性的要求。正如錢穆所觀察到的,「中國傳統政治向來就注意節制資本,封建勢力打倒了,沒有資本集中,於是社會成為一種平鋪的社會」。當社會被打成散沙後,就不能有民間的力量了,從而專制的權威不會受到挑戰。中國的史家常常說「均貧富」,其實,在「均」的前提之下,「均貧」還是「均富」是一個被忽略了的問題。現代民主社會是「均富」,傳統集權國家則是「均貧」。在客觀上,中央集權制度必須把民間財富打散,以維持在「均貧」的平衡點上。在這個意義上,「均貧富」也是集權之需要。

其二,政府與民間沒有形成對等的契約關係,民間資本的積累缺乏制度性保障。在皇權制度及其法權體系中,人民的財產合法性建立在「皇恩浩蕩」的前提之下,因此,政權對人民財產的剝奪帶有不容置疑的正當性。

在長達兩千年的時間裡,受統一市場之賜,中國民間的商品交易極度活躍,初級市場如毛細血管般發達,而民眾之間的契約關係也非常清晰,從流傳至今的各代契約文件可見,雙方對買賣的權益合法性、準確性及責任認定,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然而,影響工商業進步的最大困擾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對等契約關係從來沒有被確立下來過,國家機器對於工商階層及其一切財產,擁有不受契約精神約束的處置權,常常以「均貧富」的面目出現,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重新分配社會財富,而實施之目的和結果,則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並最終保持政權的穩固。這一景象從中央集權制度初步生成的漢武帝時期就初露端倪,唐宋兩代並不乏見,而進入明清之後,皇權專制更為強悍。

就中國的個體商人而言,他們不缺乏通過風險投資而追逐更大商業利潤的欲望,也不缺乏如馬克斯·韋伯所稱道的新教倫理式的勤奮節儉和以財富積聚為生命目的的觀念。與其他國家的民族相比,中國的工商階層在商業智慧和商業倫理上毫不遜色,甚至稱得上是傑出的一族。但是,一旦涉及市場與統治權力的關係時,中國商品經濟難以獲得最終發展的原因就立刻非常強烈地凸現了出來。財產在法律上的「權界」及其不可侵犯性,從來只存在於民眾彼此之間,根本不可能存在於自上而下的統治權力與「子民」之間,統治者對國民人身和財產權利擁有任意宰割的無限威勢。

其三,權貴資本橫行,尋租現象歷代不絕,財富向權力、資源和土地猛烈地聚集。社會資產不是在生產領域積累放大,而是在流通領域內反覆地重新分配,技術革命幾無發生的土壤。

政府在確立了國有專營制度後,必設立國有企業體系,而因產權不清晰、授權不分明等緣故,又一定會誘生出權貴經濟,當權者以國家的名義獲取資源,以市場的名義瓜分財富,上下其手,攫取私利。在中國歷史上,幾乎所有的腐敗或官商勾結,無一例外地發生在「頂層」。從漢唐到明清、民國,歷代晚期都是權貴資本猖獗肆虐之時,往往出現「雙首現象」——國家的首相同時是國家的首富。2001年,美國《華爾街日報》亞洲版評選千年以來世界上最富有的50個人,中國入選的有6個人,分別是成吉思汗、忽必烈、和、劉瑾、伍秉鑒和宋子文,除了廣東商人伍秉鑒,其餘都是政治人物。

與此同時,天性趨利的民間商人通過尋租的方式進入頂層以牟取暴利,從而催生出一個制度性的官商經濟模式。自宋之後,特許授權、承包經營日漸盛行,進入明清之後愈演愈烈,當時出現的幾大著名商幫,如晉商、徽商和廣東十三行商人,其財富來源大多與授權經營壟斷產業有關,官商經濟模式從而根深蒂固,不可逆轉。商人階層對技術進步缺乏最起碼的熱情和投入,成為一個徹底依附於政權的食利階層,他們的庸俗、歸附,與大一統中央集權制度的強悍與頑固,構成一個鮮明、對應的歷史現象。

其四,在國有資本和權貴資本的雙重高壓之下,民間商人危如累卵,惶惶不可終日,出現強烈的恐懼心理和財富幻滅感,產業資本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移,經濟成長從而失去創新動力。

早在公元前2世紀,史家司馬遷就指出了當時工商界出現的兩個財富積累特徵,一是「農不如工,工不如商」,二是「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到了唐代,產業資本無法在實體經濟領域有效積累的景象已非常普遍,唐史專家劉玉峰在《唐代工商業形態論稿》中分析了唐代工商資本的五個流向:奢侈消費、結交權貴、土地購買、轉化為高利貸資本以及囤積貨幣。自唐以降,這一景象幾乎沒有更改,晚明以及清代中期之後的奢靡之風更遠勝過前朝,商人在致富之後,即把大量資金從生產領域中撤出,用於日常消費,大肆添置土地及修築極盡豪華的莊園別墅,無數能工巧匠把畢生的才智投注於雕磚、刻木、制瓷、鏤玉,在手工業的精緻上越走越遠。

歷兩千年以降,中國商人儘管創造了無數的物質文明,某些家族及商幫在某一時代也積累過驚人的私人財富,可是,他們從來沒有爭取到獨立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地位,也不能在法理上確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不容統治權力侵犯。所謂「富不過三代」,並不僅僅因為中國的商人沒有積累三代財富的智慧,而是因為,財富的積累必託庇於擁有者與政權的關係,而這一關係則必然是脆弱的和不對等的。因而,財富的可持續積累和安全性,不完全地操於擁有者之手。在財富傳承這一命題上,產業的拓展和資本積聚能力,遠不如政商關係的保持能力重要。

這四個經典困境構成了中國企業史的基本特徵。政府與工商階層的對立、緊張關係,貫穿於整整兩千年的帝國時期,已儼然成為一種類似胎記般的傳統,那種不對等的、沒有契約精神的原則似乎從來沒有被尖銳地打破過,對工商業的壓抑及異化是一種頑強的中國式傳統。在這一過程中,知識分子階層從來是政府的同謀,這得益於科舉制度的有效護衛。

敘述至此,我們就可以回答「費正清之問」了——為什麼中國的商人不是去製造捕鼠機,而是去追求捕鼠的特權?答案其實是明顯的:如果沒有獲得捕鼠的特權,再高效的捕鼠機都無法工作。而特權在誰之手?政府也。

這樣的結論在中外學界似乎是個公見。布羅代爾在《世界史綱》中就很簡捷地說:「中國社會,政府的權力太大了,使富有的非統治者不能享有任何真正的安全。他們對任意徵收的恐懼始終揮之不去。」費正清在研究中也給出了類似的答案:「紳士家庭最好的保障並不僅僅在於依靠占有土地,而是依靠土地所有權和官吏特權的聯合。家庭財產並不是一種保障。」而中國歷史學者王亞南、傅衣凌早在20世紀40年代也斷定:「秦漢以後的歷代中國商人都把鑽營附庸政治權力作為自己存身和發財的門徑。」前些年,中國社科院哲學所的王毅在《中國皇權制度研究》中給出同樣的結論:「託庇於官僚政治之下,是制度環境對於中國商人生存出路的根本性規定。」

在一個中央集權的體制下,一旦中央統治的正當性和控制力出現下降之後,會迅速地——往往以出乎人們預料的速度——蔓延出一股強大的無政府主義浪潮,而對之的控制,需要經歷一次大的社會動盪,最終以又一次的威權專制來終結。在這樣的過程中,商人階層常常成為最早被侵害的族群,因為人們對統治者的憤怒,將首先傾瀉到那些生活在他們身邊的有產者身上——在他們看來,正是這些人的富有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平,相對於高高在上的統治者,人們更容易痛恨身邊的有產者。而更讓商人階層痛苦的是,在歷史的爆裂點上,他們的處境往往是兩難的:集權體制從根本上侵害他們的利益,可是當體制崩潰的時候,他們又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

在經濟史上,歷朝歷代從來有先開放後閉關的規律,漢唐明清莫不如是。一開放就搞活,一搞活就失衡,一失衡就內亂,一內亂就閉關,一閉關就落後,一落後再開放,朝代更迭,軸心不變,循環往復,無休無止。我們這個國家,只要沒有外患內亂,放縱民間,允許自由從商,30年可出現盛世,50年可成為最強盛的國家,可是接下來必然會重新出現國家主義,必然再度回到中央高度集權的邏輯之中,必然造成國營經濟空前繁榮的景象。無數英雄俊傑,在這種輪迴遊戲裡火中取栗,成就功名,萬千市井繁榮,在這個歷史攪拌機里被碾成碎片。

世界上最大的貪婪,其實是制度的貪婪。制度對權力的貪婪之大,超過任何個人。在中國,這種最貪婪的制度是高度集權的統治模式。正是在這一制度之下,中國的宏觀經濟和工商文明呈現出早慧而晚熟、先盛而後衰的發展態勢。歷代中國統治者,無論曾有過怎樣的意識形態「外衣」,最終,都會露出中央集權的「內核」。這一點,在經濟領域,反映得尤為突出。

因而,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兩千餘年來,國家機器對商業的控制、干擾及盤剝,是阻礙工商文明發展的最重要因素。政府如何在經濟活動中端正自己的立場與角色,工商業者如何與政府平等相處,迄今是一個危險的,甚至仍然帶有某種禁忌性的話題。



活在當代的每一個中國人都對自己的歷史有一種疏隔感。思想的流浪從我們投胎於這個國家就已經開始了,它或許真的沒有結束的那一天。

一個又一個的朝代更迭,已經將「輪迴」變成了老生常談,它們被一再重複,直到變成化石和泛黃史書上的一行行文字,就這樣循環往替,接下來的是冗長的疲憊和冷漠。在過去的兩千多年裡,每一個朝代都隨着一個皇姓家族的滅亡而畫上句點,可是,這個國家的進步卻缺乏這種自然的結局。

文明與文明的比較,可觸知的是文物,可閱知的是文字,可感知的是制度。

在《激盪三十年》和《跌盪一百年》兩部書中,我一再探尋國家與資本、政府與商人階層的關係,在這部《浩蕩兩千年》中,我仍然沉浸在這一主題之中。我想,我確實找到了一些前人未必明見的事實。

本書記錄的是一個基本上已經失去或被遺忘的世界。在書中出現的工商人物,要麼默默無聞,要麼在另外的歷史敘述中被臉譜化、妖魔化,當我從眾多的正史、野史和地方志記中將之一一挖掘出來的時候,其數量之眾多,面目之變形,命運之詭異,每每讓我充滿訝異,更多的時候是有點兒沮喪。

在沉浸於創作的那些晝晝夜夜,我的腦海中每每出現一個又一個身影模糊的工商業者——我們可以稱之為商人,或企業家。他們行走在廣袤的國土之上,或疾行,或躑躅,或彷徨,在他們身後的時空幕景上,是一出連續上演了兩千多年的砍殺史。在所有的歷史時刻,這些人從來沒有當過主角,甚至在所有的史料記載中,他們要麼被忽略不計,要麼就躲在最後的那個黑暗角落。不過在另外的意義上,正是這些工商業者在改變着人們的生活,從一把池鹽到一塊麻布,從一把鐵刀到一座城池……

我無意為他們代言,我只是完成一次漫長的陳述。我所希望做到的是,以活在當代的立場,書寫昔日的國家,與發生過的歷史重建關係,與已逝的前輩溝通,並試圖以私人的方式詮釋中國的企業史。

逝去的人們已不再歸來,正在出發的我們卻需要尋覓到自己的記憶。

第一部 公元前7世紀~公元588年

(春秋戰國)(魏晉南北朝)

集權帝國的奠基期

第一章 商人出身的「千古一相」

倉廩實而知禮節,

衣食足而知榮辱。

——管仲

公元前685年,一位叫管仲的失意商人拉弓滿弦,向公子小白射出兇猛的一箭,鏃羽響處,只見小白應聲倒下。

這一年,地處山東半島的齊國發生內亂,齊襄公被弒,朝政一時空虛。他的兩個兄弟——公子糾和公子小白此時都被流放在外地,誰先趕回都城臨淄,誰就最有可能登基。糾和小白的身邊各有一位商人出身的謀士,一個叫管仲,一個叫鮑叔牙。

小白接受鮑叔牙的計策,向莒國借了兵車,日夜兼程回國。輔佐糾的管仲見此情景,就自告奮勇率三十乘兵車到半途去截擊小白。在即墨城附近,管仲一箭將飛駛中的小白射倒。然而,這一箭只射中了戰袍上的帶鈎,死裡逃生的小白及時歸國掌權,是為齊桓公。

當了國君的小白行功論賞,想拜鮑叔牙為相,同時還要宰了管仲。誰知鮑叔牙對他說:「我的才能只能讓齊國平安,如果您要稱霸天下,一定得拜管仲為相。」

鮑叔牙與管仲其實是一對常年合夥做生意的好朋友。

管仲(?~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出生於潁上(今安徽潁上縣)一個沒落貴族家庭。他在哪一年出生頗多爭論,分別有公元前716年、前723年、前725年及前730年之說,不過無論如何,他在當時算是長壽之人。他少年時替人牧過馬,後來結識了年長於他、家境頗好的鮑叔牙,兩人合夥做皮毛生意,有地方史志載,他們遊走於燕、趙、齊三國之間,曾在現今河北省的蠡縣一帶規划過三十個大小不等的皮毛集市(時稱圩),一直到今天,那裡仍是北方最大的皮毛市場之一。

▲管仲

管仲早年的名聲似乎不太好,是一個愛占小便宜和貪生怕死的傢伙。他與鮑叔牙合夥做生意,本錢大多是鮑出的,可是賺了錢以後,管仲卻要分大頭,鮑的僕人們很不忿,鮑叔牙卻說:「這沒什麼,管仲家裡窮,又要奉養母親,多拿一點沒有關係。」他們的生意後來破產了,西漢劉向在《說苑》一書中說管仲「三辱於市」,也就是說他多次經商失敗,不是一個特別成功的商人。管仲還十分熱衷於功名,曾到處去求官,可都幹不了幾天就被罷官了。他和鮑叔牙一起去當兵,每次打仗總是逃跑在前,大家就罵管仲是膽小鬼,鮑叔牙又站出來替他說話:「你們誤會管仲了,他不是怕死,他得留着命去照顧老母親呀!」到了後來,他們就分別投靠了公子糾和公子小白。

鮑叔牙向齊桓公舉薦這樣一個人,實在是奇怪的事情,不過更奇怪的是,齊桓公居然言聽計從,真的把管仲拜為國相。

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具有完備的經濟思想的人正是管仲,他輔佐齊桓公成就了春秋時期的第一個霸業。

管仲拜相的公元前7世紀,正是禮崩樂壞的年代。

華夏文明是地球上歷史最為悠久的文明之一。大約在公元前21世紀,在黃河中游產生了第一個國家政權——夏王朝,約400多年後,商湯滅夏,建立了商王朝,又過了約600年,在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滅商,建立周王朝。

周王朝實行的是封建制,即「封土建國」,周天子將土地及居民分封給親戚及功臣,各諸侯有權管理封地內的一切資源,並擁有軍隊。諸侯對天子定期進行朝貢。周朝建立之初,分封了1000多個諸侯國。

民國學者錢穆在《國史大綱》一書中稱,「中國為世界上歷史最完備之國家」。5以史書記載論,從公元前841年開始,中國就明確有年可以考據。當時的天子是周王朝的第十代周厲王,他任用佞臣,導致國人暴亂,厲王被迫出逃,朝政由大臣召穆公、周定公同行政,號為共和。公元前771年,「烽火戲諸侯」的周幽王被犬戎殺死,西周終結,周平王遷都洛邑(今河南洛陽附近),是為東周。

從遷都的公元前770年起,到公元前476年,史稱春秋時代。在這290多年間,周天子的權威日漸喪失,社會風雷激盪,戰火連天。僅據《春秋》記載的軍事行動就有480餘次。司馬遷在《史記》中稱,春秋時期,被殺的國君有36位,被滅亡的國家有52個,很多諸侯四處奔走而不能保全自己的國家。6在這期間,一些諸侯國脫穎而出,先後稱霸,最著名者有「五霸」,齊桓公正是五霸之首。

齊國在眾諸侯國中並不是最顯赫的一個,它的祖先不是周王后裔,而是輔佐武王滅商的姜尚,齊國的疆界不大,「東至海(黃海),西至河(黃河),南至穆陵(今山東臨朐縣),北至無棣(今山東無棣縣)」,所以司馬遷稱之為「區區之齊在海濱」。

管仲興齊,靠的並不是兵戈征伐,司馬遷如此評論他的當國之道:「其為政也,善因禍為福,轉敗而為功,貴輕重,慎權衡。」也就是說,管仲最擅長的是配置資源,提高效率,以妥協和謹慎的方式重建各種秩序。這些特徵無疑很有點「企業家的精神」。

這位在商場上滾過「爛泥」,在戰場上當過逃兵的政治家不喜歡開天闢地式的創新,而是往往以「循古制」的名義來進行改革,他注重秩序和政策的延續,是一個天生的保守主義者。他在經濟上的創新很多,其中最值得記載的是三項:四民分業、貿易興國和鹽鐵專營。

管仲主張把國民分成士、農、工、商四個階層,按各自專業聚居在固定的地區,是為「四民分業」。把社會各階層按職業來劃分管理,管仲是歷史上的第一人,這種專業化的商品經濟模式,兩漢以來都被尊奉為基本形態及指導原則。與現在稍有不同的是,管仲當時所謂的士,主要指軍士。

職業化的分工及其成熟,是一個社會進步的標誌。在殷周時期,就已有專業的工匠出現,文獻記載為「百工」,這些人都是被政府直接管理的奴隸,沒有獨立的人身自由,所謂「工商食官」,他們的職業世代相傳,不允許改變。《左傳》記載:「在禮……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職業的世代相傳,自然有利於工藝的傳承和進步——在沒有公司制度的年代裡,家庭無疑是最具有組織形態的經濟基礎單位。很多工匠最終以職業為姓,流傳至今,如陶氏是制陶的工匠、施氏是旗工、繁氏是馬纓工、樊氏是籬笆工、終葵氏是錐工,等等。進入周朝後,職業化分工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斷定,「商亡國後,周分商遺民六族給魯,分七族給衛,十三族中至少有九族是工」。另據我國第一部有關製造科技的著作《考工記》記載,西周的官營手工業達30種之多,僅專業的木匠(「攻木之工」)就分為七種,分別是輪、輿、弓、廬、匠、車、梓。細緻的職業化分工及其世代相傳的制度安排,是中國早期文明領先於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台灣學者趙岡認為,「中國的社會職能分工比歐洲早了至少1000年,主要的傳統生產技術(工業革命前的非機器生產技術)在中國出現的時間也比歐洲早800~1000年。」7

管仲認為,「四民分業」有四個好處,一是「相語以事,相示以巧」,同一行業的人聚居在一起,易於交流經驗,提高技藝;二是「相語以利,相示以時」、「相陳以知價」,對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有很大作用;三是養成專業氣氛,人人安於本業,不至於「見異物而遷焉」,從而造成職業的不穩定性;四是無形中造成良好的社會教育環境,從小就耳濡目染,父兄的教導不須嚴厲督促也能教好。8

專業分工、父子相襲的制度讓齊國的製造業技術領先於其他國家,《考工記》對齊國手工業作坊有很多記錄,以絲綢為例,我國最早出現的絲織中心就在齊國首都臨淄,當時,臨淄生產的冰紈、綺繡、純麗等高檔絲織品,不僅國內供給充分,還大量暢銷到周邊各國,乃至「天下之人冠帶衣履皆仰齊地」。

按《國語·齊語》中的記載,齊國有士農之鄉15個,工商之鄉6個,每鄉有2000戶,以此推算,全國有專業軍士3萬人,職業的工商臣民12000人(均以一戶一人計算)。此外,在野的農戶有45萬戶。管仲認為,這些人構成了「國之石民」,他說,「齊國百姓,公之本也」。

「四民分業」表面上看是對殷周古制的繼承,其實卻有很大的差別,其根本性的不同是,把「工商」與「士農」並列,同視為「國之石民」。

古人對工商的態度有過數度戲劇性的轉變。

遠古的中國人似乎並不輕商。早在殷商時期,人們是樂於和善於經商及從事手工製造業的,這從近世出土的、精美絕倫的商代青銅器可見一斑。武王滅商之後,把商朝的舊貴族遷聚於洛邑,該地很快成為全國商業最發達的地方,「富冠海內」。司馬遷在評論洛陽人時說,他們的習俗是,致力賺錢的產業,投身於工商業,以追逐十分之二的利潤為目標。9

不過,周朝的建國者們在反思商朝滅亡的教訓時認為,殷商之亡就是因為民眾熱衷工商而荒蕪了農業,造成民心浮躁,國基不穩,因此,轉而推行鄙視工商的重農政策。在周制中,工商業者的地位變得非常低賤,「百工」常與處於奴隸地位的臣妾(男女奴隸)並列。從有限的文字記載中常常可見類似記載,《易·恆卦》曰,「君子以遠小人,不惡而嚴」。《逸周書·程典》曰,「士人夫不雜於工商」。《禮記·王制》曰,工商「出鄉不與士齒」。也就是說,士大夫必須遠離商人,絕對不能與工商業者混居在一起,工商業者離開居住地則不得與士大夫交談。在《周禮·地官·司市》中還規定,貴族們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到了春秋時期以後,好商之風再起——這也被一些道學家看成是「禮崩樂壞」的一部分。在史料中出現了大量專業的自由商人,他們往來於各國之間,近購遠販,獲取利潤,年輕時的管仲和鮑叔牙無疑屬於此類。西周時期的工商業,都是為貴族階層服務的,民間商品都是農民以剩餘生產物進行交換,如《詩經》中所吟詠的「抱布貿絲」、「如賈三倍」,從事交換的人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人。到了春秋時期,專業的自由商人開始大量湧現,其工商業發展的特點表現在許多「金玉其車,交錯其服」的富商大賈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這意味着商業資本的出現,一個新興的階級誕生了。

然而,把工商業者抬升到與「士農」並列的地位,在當時的士大夫階層並非共識,《戰國策》中記載姚賈與秦王對話時,就說「管仲,其鄙人之賈人也」,對管仲的商人經歷頗為鄙視。管仲之所以能在齊國推行重商政策,除了他自身的經歷及有超越當時的見識之外,還與該國的傳統有關。《史記》記載姜尚建國之時,齊國土地貧瘠,人口稀少,卻有近海之利10,於是,姜尚就根據當地的習俗,簡化禮數,扶持工商,發展捕魚和煮鹽業。因此,當代史家李劍農依據《史記》、《國語》和《左傳》中的記載斷定,中國商業之開化,當以齊為最早。11

四民並列的另外一個重要意義在於,管仲從國家戰略的層面上發現了工商業的贏利性,在西周時期,「工商食官」制度是從生產的角度來設計的,官屬工匠的職責是製造大型祭祀器皿和貴族專用器具,所以,可以做到美輪美奐,卻沒有成本的概念。而到春秋,工商業為民間服務的趨勢已然生成,而其贏利能力又大於農業,管仲顯然敏銳地發現了這一點。

除了「四民分業」和抬舉商人地位之外,管仲還是一個自由貿易主義者。

齊國地處海濱,漁業和煮鹽業一向發達,管仲規定,魚鹽可以自由出口,關隘只登記而不予徵稅,以便利諸侯各國。其他的出口商品也實行單一稅制,在關隘征過了的,在市場上就不再征了,反之亦然。12

對於前來齊國做生意的商人,他更是大開國門,無盡歡迎,提出「空車來的不要去索取稅費,徒步背東西來的不要去徵稅,這樣來的人就會越來越多」。13他還專門設立了招待外國商人的客舍,每三十里有一處,來一乘車的外商供給本人飯食,來兩乘車者供給馬的食料,來三乘車者更要供給僕人的飯食。從此,「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

為了活躍市井,管仲甚至首開國營色情業。他在都城臨淄辦了七間官辦的妓院(「女市」),每一間有妓女(「女閭」)100人,共700人,後來又增加到2000人。管仲以此吸引他國商旅,並大收其稅。後來的色情業者因此奉管仲為保佑平安的「產業始祖」,清代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便稱,「娼族祀管仲,以女閭三百也」。

如果從管仲的自由貿易政策進而推斷認為他是一個自由主義經濟學的信奉者,那就大錯特錯。事實上,管仲是中國最早的中央集權主義實踐者,在放活微觀的同時,他十分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宏觀管制,而其手段則是從財政、稅收和價格三方面入手。在這個意義上,管仲實行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經濟大變法。

管仲對後世影響最大的制度創新是鹽鐵專營,它幾乎成為中國式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保障。

齊桓公與管仲多次切磋富國之策,齊桓公建議對房屋樓台、樹木、六畜、人口徵稅,管仲一一否定,在他看來,稅收是有形的,直接向人民收取財物,自然會招致人民的不滿。最好、最理想的辦法是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14據此,管仲提出了「寓稅於價」的辦法,把稅收隱蔽在商品里,實行間接徵收,使納稅者看不見、摸不着,在不知不覺中就納了稅,不至於造成心理上的對抗。在具體的辦法上,管仲給出了簡單的七個字:「唯官山海為可耳」——只要把山、海的資源壟斷起來就可以了,山上出鐵礦,海里產海鹽,是為鹽鐵專賣制度。

在農耕時期,鹽和鐵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支柱性產業,無一民眾可以須臾離開。更重要的是,這是唯一的工商合營產業,其原料得自天然,有壟斷經營的優勢,從業者一面自製商品,一面自行販售,商業資本與產業資本輾轉變化,繁殖累積,其財勢不可阻擋,古往今來,中西方各國,這都是產生巨富的產業領域。自西周以來,就有一些諸侯國將鹽鐵經營收歸國有,然而從來沒有人將之視為國策,絕大多數的治國者仍然以徵稅——特別是農業稅為國家最主要的收入,其區別僅僅在於,是按家庭人口徵收還是按土地面積徵收。管仲最大的創新在於,他在稅賦收入之外增加了專營收入,並將之制度化。

管仲以鹽和鐵的專賣收入做過舉例說明。

他說,萬乘之國的人口約為1000萬,如按成人征人頭稅,應繳納者約為100萬人,每人每月征30錢,為3000萬錢。如果進行鹽的專賣,每升鹽酌量提價出售,每月可能得到6000萬錢,就可望得到一倍於征人頭稅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似乎不曾徵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囂號」反對。不僅在國內如此,還可運鹽出口而獲取重利,這等於煮沸取之不盡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齊國納稅,即「煮沸水以籍天下」。15

鐵的專賣也是一樣。管仲說,大凡一個農戶,無論是從事耕作還是做女工,都需要針、刀、耒、耜、銚、鋸、錐、鑿等鐵製工具,只要在1根針上加價1錢,30根針就可收30錢,即等於一人應繳的人頭稅了,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亦不下於人頭稅的徵收總額。表面上,國家並沒徵稅,實際是「無不服籍者」。16

管仲提倡鹽鐵專營,但不是主張政府親自下場,創辦國營鹽場或國營鐵廠——後世之人學管仲,認為專營就是國營,多入歧途。

比如鹽業。齊國濱海,是產鹽大國,食鹽是最有競爭力和價格話語權的戰略商品。管仲實行的是專賣政策,開放鹽池讓民間自由生產,然後由國家統一收購。《管子·戒第》和《管子·輕重甲》中記載了當時的景象:鹽池開放後,煮鹽之人紛至沓來,4個月內就得鹽36000鍾,為了維持國家對鹽的壟斷權,防止鹽價因生產過度而大跌,管仲隨之下令,對煮鹽的時節進行控制,只准在頭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正月這4個月的農閒季節煮鹽,到了孟春二月,農事開始,就不許聚眾煮鹽。由於控制了鹽業的銷售和產量,進而控制了價格,齊國的鹽銷售到國外去,可以抬高到成本的40倍,國家和商賈都得利頗豐。

在冶鐵業上,管仲實行的也是國有民營。他首先嚴厲地強調了國家對所有礦山資源的壟斷,所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只要一發現礦苗,就馬上要由國家保護和封存起來,有敢於擅自開採者,左腳伸進去的,砍左腳,右腳伸進去的,砍右腳。17

▲《漢書·藝文志》錄有《管子》86篇

在壟斷了資源之後,管仲又控制了鐵器的定價權,並對所生產出來的鐵器進行統購統銷。在這些前提之下,管仲開放冶鐵作坊業,允許民間商人自主經營,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18管仲反對國家自行冶鐵的理由是,如果派服刑的犯人去冶鐵,一定會逃亡而管不住,如果派平民去,就會抱怨政府,到時候邊境有難,誰也不願意為國家打仗。所以,不能為了冶鐵而造成國民的分裂。由政府控制專營權,然後把經營權下放給民間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潤,這就是後世非常流行的「資產國有、承包經營」的雛形。

鹽鐵專營的做法並非始自管仲,卻是在他那裡形成了制度化並取得顯著成效,它對後世政權產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響。我們將在日後的敘述中一再涉及這一話題。它形成一種獨特的中國式經濟制度——國家通過控制關鍵性生產資料以增加收入,以此形成一種與稅賦收入並行的專營收入,從而擴大收入,增強管制經濟的能力。從管仲的論述中可見,他事實上是將鹽鐵的專賣看成「間接稅」,或者說是「變相的人頭稅」——因為鹽鐵的不可或缺性,國家通過對之的控制,實際上對每一個人變相地徵收了稅賦,而在表面上,民眾似乎沒有納稅。這種巧妙曲折的治國理念一直延續數千年,其實正是中國與西方諸國在經濟制度上的最大差異所在。

在西方的經濟理論中,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甚至唯一的來源是稅賦,如卡爾·馬克思所言:「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即便在當代的制度經濟學理論中,這一定義也未有改變,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便論述說,政府是「一種提供保護和公正而收取稅金作為回報的組織,即我們雇政府建立和實施所有權」。19